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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记者了解到,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日前联合印发《重庆市托幼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将充分利用幼儿园布局规划、管理机制,支持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招收2至3岁幼儿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
《办法》要求,开展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应符合相关要求,在幼儿园登记证书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或由属地教育部门出具可开展托育服务的证明,并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备案。托育班(部)性质应当与所在幼儿园性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