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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新小区,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使用

发布日期:2024-01-08 14:52 浏览次数: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重大民生工程。1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着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推动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
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制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同时废止。

武汉: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新小区,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使用
幼儿园应符合最小办园6个班要求
根据《意见》,幼儿园配套建设规模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对于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旧城区改建)类项目,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193平方米。
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意见》指出,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意见》要求,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时,主动与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签署幼儿园移交协议。
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
《意见》要求,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施工图设计,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未整改到位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建立房屋楼盘表时,应当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售许可证时,不得将配套幼儿园纳入销(预)售范围。
《意见》明确,各区教育部门代表本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及时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
《意见》提出,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不配合教育部门办理权证的,将通报情况,对其实行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