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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做好幼儿园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山东省平度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平度市教育和体育局、平度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