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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发布日期:2023-03-22 13:38 浏览次数: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 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 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1、3班(1轨),90人;
2、6班(2轨),180人;
3、9班(3轨),270人;
4、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1、小班(3-4周岁)20-25人;
2、中班(4-5周岁)26-30人,
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 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不小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不小于2平方米。有关指标详见表1。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四、园舍建设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房舍建筑在三层及以下,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的建设要求;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装饰要符合环保要求,无安全隐患,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防护栏应不小于1.2米,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2厘米,宽度不应小于26厘米;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厘米;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且为有安全保护装置的插座,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 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有关指标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包括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待室、储藏室、配电室、门卫传达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清洗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开水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宜设活动室,供幼儿开展阅览、科技、美术、发现等兴趣活动;宜设值班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图书资料室、教职工餐厅等专用房。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半日制幼儿园以及不设厨房、寝室的幼儿园,其建设用地面积可相应核减。
五、设施设备标准
第八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并要确保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一)室外设施设备
1、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分为共用活动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树立国旗旗杆,配备各种组合玩具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及30米直跑道等设施。沙池深为0.3—0.5米,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
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应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具有4种功能以上的组合玩具数量:3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1组,6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2组,9个班以上幼儿园不少于3组;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组合玩具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不能有尖锐棱角。
(二)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和教育活动的需要,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有黑板、电化教学设备、键盘乐器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并定期更新补充。有适合并满足幼儿阅读的图书。
2、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厘米,四周设不低于30厘米的护栏。应有防暑降温和防寒取暖设备。
3、室内应有卫生饮水、流水洗手设备;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毛巾架、口杯架,幼儿每人两巾一杯。卫生间内设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盥洗池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宜设置隔板及幼儿扶手。
4、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等,配置办公电脑,接入宽带网,推进信息化设施设备。
5、保健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6、厨房要相对封闭,应配备必要的炊用设备及数量充足的幼儿餐具,应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及空气排油烟设施等,并满足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 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标准参见国家教委1992年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3个班规模的可以按3类标准配备,6个班规模的按2类标准配备,9个班及以上规模的按1类标准配备。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十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
(一)应按照国家和省配备标准配齐工作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与幼儿比例为1:15。保育员平均每班配1名,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须增配1名;卫生保健人员应按照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
(二)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认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具备初级以上教师职务,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幼儿园工作,须在上岗前接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并合格。
(五)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六)幼儿园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县区级卫生部门资格认可。
(七)提供膳食的民办幼儿园应按1:8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八)安保人员、财会人员、校车司机、工勤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并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七、经费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一)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园经费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教师工资福利、维修扩建校舍、添置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二)民办幼儿园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产验资报告或银行的资信证明。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城市、县城民办幼儿园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乡、镇政府所在地民办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农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民办幼儿园不少于2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幼教点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其中,3班幼儿园相应标准减半执行。
(三)幼儿园办园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独资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举办。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房地产产权应当清晰。自有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的自有房地产的土地证、房产证;租赁使用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申请办园时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确保园舍安全。
八、规范办园标准
第十三条 申领办学许可证须提交符合国家和省规范办园政策规定的规范办园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内容应包括:规范办园主要政策、承诺事项、具体措施等);须提交小、中、大班各年龄段保教活动学期计划、保教活动月计划、保教活动周计划、一日活动常规安排等。
第十四条 幼儿园命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词规范,须以“X幼儿园”词语格式命名,不得含迷信或宗教色彩,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科技”、“蒙氏”、“实验”等突出某一方面教育内容的词汇,不得冠以“国际”、“全球”、“中华”、“中国”、“中心”等夸大宣传的词汇,不得冠以“X省”、“X市”、“X县”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的用语。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并履行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健全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九、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幼儿园须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设备。新设立幼儿园在招生前须取得卫生部门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保健、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幼儿园环境、建筑、设施、设备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幼儿园厨房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为在园幼儿提供安全合理的营养膳食。幼儿园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应当保教并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幼教点的标准
第十九条 幼教点的场地、活动室及设施设备标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环境、园舍、设施设备的安全;有独立的院落,有独立的出入口,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房舍建筑在3层以下(含3层),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1组大型户外玩具;有满足保教人员和晨检的办公用房;有幼儿厕所和盥洗室;有安全适用的幼儿桌、椅;有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有一定数量的桌面玩具、小型体育活动器械、教师指导用书,幼儿阅读的图书;有满足教学需要的音乐设备、美术设备和电教设备;提供幼儿膳食的,有厨房及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和设施;提供幼儿午休的,有满足需要的寝室和相应的设备。
第二十条 幼教点的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规范办园、安全卫生的标准,应符合《标准》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