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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青岛印发《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28 16:02 浏览次数:

12月26日,市教育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青岛印发《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按时移交幼儿园,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的合理使用。

根据《办法》,居住区分区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有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给权属所在地区(市)政府教育部门,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办法》指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的幼儿园全部作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

《办法》自2023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5日。《办法》施行前已经完成土地收储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仍按原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